“你们看,公诉人多温柔啊,如果是我们从那些香港电影里看到的公诉人,他一定会这么样”
说着,他站了起来,模仿起电影里的公诉人。

“被告,你在撞人前和被害人有过激烈的语言和肢体冲突,是不是,是不是,你不要解释,你只要回答我:是,还是不是……

“被告,你觉得那个乡下女人太可恶了,你不要解释,你只要回答我:是,还是不是。是不是?

“被告,你重新上车时一定是气坏了,你不要解释,你只要回答我:是,还是不是。是不是?

“被告,你当时气坏了,气的脑子一片空白,脑子里只想一件事,气死我了,是不是?你不要解释,你只要回答我:是,还是不是。

“被告,你把车子从停车档一下子换到了快车档,心里就想着一件事,撞死她!是不是?你不要解释,你只要回答我:是,还是不是。

“被告,你把车了撞上去以后,感到非常的解气,感到了宣泄的快感,是不是?你不要解释,你只要回答我:是,还是不是。是不是?

“被告,你看到你的车撞到了人,你一点不怕,是不是?你不要解释,你只要回答我:是,还是不是。

“被告,这个时候你反而很兴奋。是不是?你不要解释,你只要回答我:是,还是不是。是不是,是不是……”

接着,林德明回坐到自己的位置上向大家解释道:“一般来讲,被告和被害人在短时间之内发生了这么激烈的字体和语言对抗,公诉人必须这么问,因为,这一连串的事情是连续发生的,被告完全可能情绪失控,怒火万丈,产生了不理智的想法,而不理智的念想才是不理智的行动的诱因。实际上,只要时间区间相当长,而不是这么激烈冲突的话,当事人完全可以冷静下来,也不会有如此悲剧产生。在这里,我可以提一个建议,其实,我们是否可以修改一下刑法以后,汽车撞死人的事件如果在汽车司机与死者有过语言或肉体冲突之后的短时间发生,那么,无一例外,属于故意杀人!”

“有意和故意,有时候其实就是一念之差。公诉人理应揪出藏在人心壁垒之中的恶魔,担负着警示世人的神圣职责。可是,这个公诉人并没有这么做,他就只是走走过场,彻底地放弃了被害人赋予他的权利、责任、义务。公诉人没有负起坚持社会公意,伸张正义的职责,他其实经亵渎了他头顶上的神圣的国徽。所以,在这个问责的过程中,被害人的利益,已经被公诉人彻底抛弃,也可以这么说,被公诉人彻底出卖。公诉人已经形同虚设。这样一来,庄严的审判,成了独角戏。或者说,就成了闹剧!”

接着,林德明说:“我们再来看审判长和小S的一幕。”

公诉人讯问完毕后,审判长接着提问。

审判长:你什么时间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

小S:1997年。

审判长:你取得驾驶证之前是否参加了驾驶员资格培训、理论考核?

小S:没有。

审判长:你是怎样学会驾驶机动车的?

小S:前几个月我女儿回国后教我的。

审判长:在你驾驶宝马车之前你是否对这个车的机械性能和操作原理进行了学习?

小S:没有,因为这个证是他们给的。

审判长:那你驾驶宝马车,你是会用手刹车。

小S:不会。

林德明说:“好,现在我再来分析一下法官这些话什么意思?”

“法官的意思其实还是围绕着公诉人的主题,小S没有刹车不是主观上的故意,即便是她发现了‘倒车’变成了‘直冲’,但是,因为她不懂得使用刹车,所以,她不是故意,而是过失。这是一个初学者,不懂得正确使用机械,才造成的大祸。这和大多数交通案子中屡见不鲜的案例相似,是把油门当作了刹车。是因为紧张,是因为开车经验缺乏,更是因为是新手。

“在这里,法官似乎揭发了小S的驾照是通过不当途径得到的。其实,他也在玩弄公众。一个有6年驾龄的司机,即便是下意识,也知道倒车和直冲的区别。为了强调她是新手,两害相衡取其轻,宁可暴露小S是不正当途径获得驾照,也不能让大家觉得小S是个老驾驶员。这事关键!但是,即便她是新手,这不能成为她可以撞人的理由。而且,联系到几分钟前的她和被害人有过激烈的语言和肢体冲突,报复的可能性大大升高,而错把油门当刹车的说法只是为自己开脱。小S说自己的不会使用手刹车的辩词被法庭采纳,这里的前提是小S是初学者,不熟悉自己的车。法官并据此小S进行了从轻处罚。这其实是明显的‘放水’。经不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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