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yín秽及sè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1988年12月27rì)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关于严禁yín秽物品的规定》和《关于重申严禁yín秽出版物的规定》,明确yín秽及sè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yín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yín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xìngyù,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yín亵xìng地具体描写xìng行为、xìng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sè情yín荡形象;

(三)yín亵xìng地描述或者传授xìng技巧;

(四)具体描写**、强jiān或者其他xìng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xìng行为;

(六)yín亵xìng地具体描写同xìng恋的xìng行为或者其他xìng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xìng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xìng行为yín亵xìng描写。

第三条 sè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yín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第四条 夹杂yín秽、sè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xìng知识、xìng道德、xìng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yín秽出版物、sè情出版物的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yín秽及sè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yín秽出版物、sè情出版物提出鉴定或者认定意见报新闻出版署。

第五条 yín秽出版物、sè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者认定。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yín秽及sè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承担yín秽出版物、sè情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版物包括书籍、报纸、杂志、图片、画册、挂历、音像制品及印刷宣传品。

本规定所称的普通人是指生理和jīng神正常的成年人。

第七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rì起施行。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