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警察招考简介
1.法律依据

改善公安队伍结构,严把进人关,提高队伍素质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客观要求。为了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依法从严治警,1991年《**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指出:“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训练、机构设置、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根据这一要求,公安部开始研究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公安队伍管理机制。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27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1996年,人事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人事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把加强人民警察考录工作作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许多省、市制定了实施细则,并对考录的条件、工作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近几年来,公安部与人事部在认真总结《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颁布以来公安民警录用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反复论证,制定了《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

《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是继1996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后又一个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严把进人关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省级统一招考人民警察,保持一支具有较高政策、法律水平的公安队伍,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改革和加强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保障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正确履行职责的重大措施;是从源头上解决公安队伍的文化结构偏低,整体素质与公安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现行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把公安民警录用工作纳入正规化、制度化轨道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强化队伍管理,实现从严治警,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人民警察录用制度,是在改革我国传统的干部吸收录用制度的基础上确立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开阔选拔人才视野,采用科学的选才办法,以保证公安机关能选拔到真正优秀和适用的人才,来不断补充和改善公安队伍;并通过公开、监督机制,避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国人民警察的录用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公开

公开原则指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贯彻公开原则,一方面能动员社会上多种人才参加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拔人才,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质量;另一方面,能增加用人上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防止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国家定期发布考试公告,将录用政策、原则、招考部门、岗位、人数、报考资格、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办法、程序等向社会公开;并将考试结果、名次排列、录用情况等张榜公布,通知本人。报考人如对考试得分或录用环节有疑问,要求复核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查询。

(2)平等

平等原则是指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加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在平等的条件下被择优录用。贯彻平等原则,才能真正贯彻竞争、择优原则,有利于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任何公民不因民族、性别、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原因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这里的平等,是指公民参加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的法律地位平等,凡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公民均可报考。当公民在录用考试上受到不平等待遇时,有权要求法律保护。

(3)竞争

在人民警察考试录用中,录取人数只占应试人数的一定比例,而非只要符合某些标准就通过的达标考试。应试者经层层筛选,逐步淘汰,以自己的真才实学参加竞争。特别是当前报考人数众多,录取名额有限,竞争尤为激烈。竞争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所有有志成为人民警察的公民以自己的才能、政治思想和行为条件,参加主考机关组织的录用考试,力争获胜,成为人民警察;另一方面是指主考机关通过报考竞争的方式选拔最优秀的人民警察。通过竞争,优胜劣汰,既符合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规律,又便于最大限度地挖掘人才。参加竞争的人数越多,竞争越激烈,越是能够发现出类拔萃的人才。

(4)择优

择优原则是指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公开、平等的前提下,对报考者进行法定的考试考核,并以考试结果为依据,从高到低排列出合格者名单,根据职位空缺要求,择优录用。“优”的标准是德才兼备,品能兼顾,既要看报考者的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也要看报考者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品质、身体和心理素质、工作实绩等,通过综合的衡量比较,最后选拔最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成为人民警察。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民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第26条规定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规定,报考人民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此项要求人民警察的报考者必须具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必须具有本国国籍。这里所说的“政治权利”,指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的公民不能报考公务员。因此,因违法犯罪而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人、因患精神病等疾病而无法行使公民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报考人民警察。非我国的公民,例如外国人、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人、无国籍人,不能报考人民警察。

(2)拥护中国*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中国*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党的领导是我国各项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社会制度。*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都在我国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公民报考公务员最基本的政治要求。应当注意,要把反对党的领导的人与批评、抨击党的某些组织领导人的错误言行的人严格区分开来;把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人与批评、抨击现行体制中的某些弊端的人严格区分开来。此项规定的是报考者必须具备的政治立场。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区别于西方文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我国的政治制度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在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必须拥护社会主义。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此项列举的是报考者必须具备的法制观念和道德品质。国家公务员掌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执行公务。他们的言行不仅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也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利。因此,报考公务员的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考察报考人的品行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必要时还应由报考人原来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出具证明,提供必要的考察材料。

(4)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

2.特殊条件

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人民警察法》第26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30岁。

(2)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五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录用主管机关可适当放宽)。

3.限制条件

《人民警察法》第26条第2款对担任人民警察的资格条件进行了限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6条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限制性条件还有:

(1)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活动的;

(8)其他原因不适合做公安工作的。

4.报考前的准备工作

应试者在获知招考信息并决定报名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了解招考信息

招考信息是主考机关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有关考试录用的信息,应试者务必掌握足够的信息材料,以做好报名工作。一般来说,主考机关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考信息有:

①招考公告

在正式考试前,主考机关一般要在当地知名度高、读者面广、权威性、严肃性强的报纸、广播、电视或网络上发布招考公告。

②招考简章

招考简章是主考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的依据,一般由用人部门制作,较详细地规定招考的范围、对象、条件、录用职位和人数、职位要求等内容。

③报考须知

报考须知是指导应试者如何报名的告示,也是对招考公告的详细说明。在充分掌握有关招考信息的情况下,应试者要认真阅读研究招考信息。在此基础上,应试者可以依据招考公告或招考简章的规定,衡量自己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如符合报考条件,应试者就可以进一步衡量自己的专业结构、知识和能力水平,并与招考的职位要求作对照比较,决定自己的填报志愿。如对招生的有关事项存在疑问,应试者可以主动向主考机关或者用人部门进行报考咨询。

(2)报名时要求携带的证件

一般要求携带下列证件: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照片等。有时,主考机关还要求报考者出具报考证明。报考者在正式报名前,可以准备一些与报名有关的证件或资料,如个人的作品、论文、著作、奖励证书、资格证书、任职证书等,以在正式报名时供用人部门参考。

(三)报考程序

1.申请报名

申请报名是指在正式报名前,参加人民警察考试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报名所需的各种表格和报考须知资料,认真填写好报名表并了解报考须知。

报名表的内容一般包括:

(1)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通讯地址、照片。

(2)资历、资格事项: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个人品德习惯、专长和爱好、体格与健康状况等。

(3)考试法规所规定的要求事项,如:有无不良的嗜好,是否受过奖惩或刑事处分等。

(4)其他事项: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

2.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以审查报名登记表和有关证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一种方法。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资格审查,其程序为:

(1)对报考职位的审查。应注意审查报名者报考的职位类别,本人所具备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其拟报职位的要求。

(2)对证件的审查。应注意对报名者所持证件的审查,着重审查户口(查居住地、年龄)、工作证。对于各类人员的不同学历要求,相应地审查其学历证明及有关证件。

(3)报考者的体格外貌。除身体检查要有明确标准,资格审查也应有一定的标准。

(4)审查报考者的照片,主要是防止替考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5)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内容。

3.领取准考证

人民警察考试主考机关根据报名和资格审查认定的报考者情况发放《准考证》。

准考证由主考机关统一印制,贴上报考者交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经主考机关盖章塑封后生效。填写准考证,必须认真仔细,考生姓名等项目必须与报名登记表完全一致。

《准考证》存根应按考场装订成册,供监考人员在核对考试人员时使用。

主考机关在编排准考证号时,应尽量将同一单位的报考人员安排在不同的考场并且考号不相邻。准考证号一般采用8位数字,第1、2位数为考区代码,3、4位数为考点代码,5、6位数为考场编号,7、8位数为考生代号。

《准考证》必须在考试前核发到报考人员手中。若报考人员遗失准考证,须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携带有关证件,经报名点审核后由原发证单位补发。补发的准考证用原准考证号,但须注“补发”字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