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们不用上班,每天的工作就是把自己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开着车到处或兜风,或逛商厦,或美容美发,或保健,或四处打麻将,虽然没有工作,却有坚强的经济后盾。她们被各式各样的“成功男士”包养起来。很多人将她们称之为“二奶”。
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新中国走过了经济飞速发展的20年,这20年对中国来说意义非凡。改革开放为中国打开了对外的门户,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中国人在性观念上,也进行了一场巨大的变革。中国人传统的婚姻功能是延续下一代,但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人们放弃传统继续香火的观念,更加重视个人的市场发展和在婚姻上能够获得的满足感。20年前中国人普遍都比较穷,当然不可能有人去“包二奶”;二奶在差不多10年前出现,一经发掘,便风起云涌,有点钱的男人纷纷甚嚣尘上,很有点赶时髦的态势。“包二奶”现象是近年来社会中出现一种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社会现象,其现状呈越演越烈之势其特点。说起“包二奶”的原因五花八门,在一次问卷调查中显示:*%的人认为男人有外遇是追求刺激;27%的人认为妻子已变“黄脸婆”,无吸引力;53.7%的人认为丈夫道德败坏,27%的男性因为夫妻失和而向外寻找“家庭温暖”,15%为传宗接代,12.7%为“追潮流”。
什么叫“包二奶”?对婚姻外的异性情感、性、次婚姻行为之女人的称呼。外遇、第三者、情人、相好、小蜜等统称为“二奶”。有人说,按夜算的,叫包夜,按月算的,叫情人,按年算的,叫二奶。付现钱的,叫卖淫,收东西的,叫情人,住套房、睡別墅的,叫二奶。还有人说,不管什么女人,只要男人给她租房或买房,给她“生活费”,长期保持与有老婆的男人做那事的就是“二奶”,生有小孩的更是标准“二奶”。在这里我们通常认为包二奶一般指的是有配偶的男性在保持婚姻关系的同时,通过提供物质或金钱方式,供养婚外异性并保持相对固定的性关系行为。“包二奶”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起源于我国90年代的东南沿海地区,“二奶”,不过是广东人对妾的俗称,北方人对妾称呼为‘小老婆’,解放前则称呼为‘姨太’,随着此类现象的发展,渐渐由一种地方俗语演变成为一种使用广泛的社会用语。被包养者,多是没有工作、不愿工作的。她们或依赖有钱的已婚男子,与之同居,为其生儿育女。
包养“二奶”,也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缩写,男人似乎又可以象旧时社会一样拥有三妻四妾了。“二奶”成了男人权利与财富与能力的象征。经常在一些场合,听到人议论某人,您别看这小子生意做得不大,有本事呀,有五个老婆,每一个老婆买有一套房子的。这男人的形象一下子似乎高大了起来,能干哦聪明的男人一般不包“二奶”,他们的理由是要想吃虾何必要去办一个虾塘。他们要的是“情人”,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女人。而真正包“二奶”的,则多是为色、为情、为欲的男人。当然,什么样的男人都可包“二奶”,只是男人条件不同,包的“二奶”标准和质量上就不同。
“包二奶”问题虽然兼具一般意义上的重婚、卖淫、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和婚外恋的性质,但是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据从事卖淫这一职业的人作过分析,她们当中最风光的可能要算是“二奶”了,做“二奶”是一种难得的上升。“二奶”是按月收费,与包养人一般有一个协议,被包时间也不会太短。她们不提供感情、生育和居家等内容,如包养人要有其它的要求那就需要另外结算。她们的收入固定的,而且往往颇丰。她们有一个固定的住处,并由于包养她们的人大多都是很有点钱的阔佬,所住之处也一般都很豪华。又由于在一定的时间内性伙伴是固定的,在*上也就有了相对安全的一些保证。她们无须如其它妓女那样每天都要和一个甚至是几个不同的男人做生意,受着不同方式的折腾,弄得筋疲力尽,倦怠不堪。
“包二奶”者,通常并不想解除或暂时不想解除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他们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总想既不离婚,又几全其“美”。但在婚姻法修改之后,离不离婚,就由不得他们了。婚姻法修改草案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只要合法妻子不愿意原谅他们的不忠实,并且要求离婚,他们便会“鸡飞蛋打”。包“二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提供权力(高、中级领导干部中最多,利用手中之权为“二奶”谋利)、住房、汽车、生活费用等在外养“二奶”,称之为“金屋藏娇”;有的养暗娼,称之为“从良”;有的以秘书、上下级关系、保姆、兄妹等形式,长期保持性关系;有的公开以妻妾共居。
值得注意的是,“包二奶”在当今社会中已非个别现象,总有那么一些道德品行低下的人乐此不疲,争相效仿。有的从秘密交往转为公开同居;有的常年形影相随如同夫妻;有的以此作为炫耀身份、财富的资本。以前“包二奶”的只局限于个体户和私营业主的狭小范围内,现在有少数干部、国有企业管理者也参与其中。“钱”和“权”的作祟,使得某些“成功人士”昏昏然,坠入了道德沦丧的深渊。“包二奶”刚刚出现的时候,被人们视作伤风败俗加以唾骂,怕就怕一旦“包二奶”现象多了,人们便会见怪不怪了。
有人“包二奶”是个人的“私生活”,与他人无关,对社会并无危害,甚至觉得是“生活小节”,无需大惊小怪。有的地方和部门对那些“能人”、“富商”“包二奶”的,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宽容态度,纪检部门不查,司法机关不管,周围的人不问,在客观上给“包二奶”制造了得以存在的氛围。其实,这种做法曲解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和国家的法律,对“包二奶”的人,无论其贡献有多大,都是法律和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包二奶”,这些行为一方面严重危及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影响了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婚姻解体、家庭破裂,同时也诱发了各种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大量非婚生女子的出现不利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甚至还成为了某些党政干部进行贪污受贿等**行为的一大诱因。“包二奶”行为又是一种性乱行为。在现行婚姻法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而在新婚姻法的草案中,第三条第二款增加了新的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当然,从法律意义上讲,“包二奶”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通过法条的新旧对照,我们可以感受到法律对“包二奶”现象的明确态度:反对!婚姻法修改草案第47条还规定:“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胜明说,根据这一条新规定,“包二奶”行为的受害发妻一方可以在离婚时,理直气壮地要求损害赔偿,以弥补“包二奶”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幸和创伤。“包二奶”问题的现状可以简单归纳为四点:1、数量上逐年递增;2、从地域上及主体上讲,范围渐广;3、危害越来越大;4、由地下转为地上,现象渐渐公开化。
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在很多地方,“二奶”现象已成为一道扭曲的社会景观,其不仅破坏着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传统的婚姻伦理道德,鉴于其同时对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戕害,实际上还成为相当多的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甚至是暴力犯罪的直接制造源,其消极影响和社会危害性是相当巨大的。
2000年国庆节期间,一个安徽枞阳籍女青年在其租赁的铜陵市郊区农宅里用菜刀割颈自杀。这个女青年与一个做建材生意的江苏常州人陈某姘居了三年,因陈某迟迟不与原配妻子离婚,她感到生活绝望而寻了短见。惨剧发生后,陈某向死者父母赔偿六万元了断此事。
探究“包二奶”现象抬头的个中缘由,无非是因为一部分人腰包鼓起来之后,具备了做非分之事的经济条件。这些人不是把雄厚的财力用于扩大再生产或造福于社会公益事业,而是“富贵思*”,干起了“金屋藏娇”、包养“二奶”的丑恶勾当。他们这样做的结果,不仅破坏了自己和别人的家庭,殃及无辜的子女,同时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还有一个从外地到铜陵经商的农民,家中已有妻室,他在生意发迹之后,在市区购置两套住房长期包养两个情妇,生了三个子女。后来生意滑坡,分处生活负担过重,遂动起歪念诈骗他人巨额货款,被司法机关逮捕。以上披露的仅仅是因为“包二奶”引发祸端的部分实例。如今人们不难看到,在旧社会里才有的“包二奶”陋习,又重新沉渣泛起,并且呈逐渐增多之势。
更有甚者仗着自己财大气粗,先后“包二奶”达6、7个之多;有的贪官也长期拥有“情人”,并为此大肆鲸吞国家财产……一些人甚至将包二奶视作有钱、有权的象征,乐此不疲。而他们的快乐,却建立在发妻痛苦而屈辱的生活之上。
如果说“情人”是寂寞的产物,那么“二奶”则是财富与权利的寄生虫。女人们为了享受,为了某些利益,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用自身最原始的资源去换取,向这个社会的强势男人:有财富的、有权利的、还有没有钱的但可以为女人节衣省食花钱的男人去换取。包“二奶”的男人,不在权高钱厚,而在于有无此“爱好”。
不会脱的女人永远不能成名、当官、赚钱,这已经成为了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从表面上看,“包二奶”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属于经济开放带来生活开放的一种特殊现象,似乎充其量只能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而不触犯党纪国法。实际上,“包二奶”是已婚者在自己家庭之外,与异性秘密或公开同居,有的还生育了子女,已经形成了另一个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构成了重婚罪。再者,“包二奶”的包者和被包者,无不是以金钱作为交易的,如果缺少“金钱”这个要素,“包二奶”现象也就不复存在,这一点与卖淫嫖娼的性质完全相同,应归于依法打击之列。
人们清楚地看到,“包二奶”现象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少数人的腐朽生活方式,损害了国家改革开放的整体形象,所以无论从精神文明建设,还是维护社会秩序安宁角度来考虑,都有必要认真加以对待。立法机关若能从立法角度上对“二奶”现象有所抑制,则能在实际中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不论什么人“包二奶”的,都按照相关法律予以惩处,这样才能彻底荡涤污泥浊水,从根本上净化社会风气,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沿着健康的道路向前发展。
参考资料:
网文《广东包二奶现象调查》http://。
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新中国走过了经济飞速发展的20年,这20年对中国来说意义非凡。改革开放为中国打开了对外的门户,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中国人在性观念上,也进行了一场巨大的变革。中国人传统的婚姻功能是延续下一代,但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人们放弃传统继续香火的观念,更加重视个人的市场发展和在婚姻上能够获得的满足感。20年前中国人普遍都比较穷,当然不可能有人去“包二奶”;二奶在差不多10年前出现,一经发掘,便风起云涌,有点钱的男人纷纷甚嚣尘上,很有点赶时髦的态势。“包二奶”现象是近年来社会中出现一种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社会现象,其现状呈越演越烈之势其特点。说起“包二奶”的原因五花八门,在一次问卷调查中显示:*%的人认为男人有外遇是追求刺激;27%的人认为妻子已变“黄脸婆”,无吸引力;53.7%的人认为丈夫道德败坏,27%的男性因为夫妻失和而向外寻找“家庭温暖”,15%为传宗接代,12.7%为“追潮流”。
什么叫“包二奶”?对婚姻外的异性情感、性、次婚姻行为之女人的称呼。外遇、第三者、情人、相好、小蜜等统称为“二奶”。有人说,按夜算的,叫包夜,按月算的,叫情人,按年算的,叫二奶。付现钱的,叫卖淫,收东西的,叫情人,住套房、睡別墅的,叫二奶。还有人说,不管什么女人,只要男人给她租房或买房,给她“生活费”,长期保持与有老婆的男人做那事的就是“二奶”,生有小孩的更是标准“二奶”。在这里我们通常认为包二奶一般指的是有配偶的男性在保持婚姻关系的同时,通过提供物质或金钱方式,供养婚外异性并保持相对固定的性关系行为。“包二奶”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起源于我国90年代的东南沿海地区,“二奶”,不过是广东人对妾的俗称,北方人对妾称呼为‘小老婆’,解放前则称呼为‘姨太’,随着此类现象的发展,渐渐由一种地方俗语演变成为一种使用广泛的社会用语。被包养者,多是没有工作、不愿工作的。她们或依赖有钱的已婚男子,与之同居,为其生儿育女。
包养“二奶”,也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缩写,男人似乎又可以象旧时社会一样拥有三妻四妾了。“二奶”成了男人权利与财富与能力的象征。经常在一些场合,听到人议论某人,您别看这小子生意做得不大,有本事呀,有五个老婆,每一个老婆买有一套房子的。这男人的形象一下子似乎高大了起来,能干哦聪明的男人一般不包“二奶”,他们的理由是要想吃虾何必要去办一个虾塘。他们要的是“情人”,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女人。而真正包“二奶”的,则多是为色、为情、为欲的男人。当然,什么样的男人都可包“二奶”,只是男人条件不同,包的“二奶”标准和质量上就不同。
“包二奶”问题虽然兼具一般意义上的重婚、卖淫、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和婚外恋的性质,但是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据从事卖淫这一职业的人作过分析,她们当中最风光的可能要算是“二奶”了,做“二奶”是一种难得的上升。“二奶”是按月收费,与包养人一般有一个协议,被包时间也不会太短。她们不提供感情、生育和居家等内容,如包养人要有其它的要求那就需要另外结算。她们的收入固定的,而且往往颇丰。她们有一个固定的住处,并由于包养她们的人大多都是很有点钱的阔佬,所住之处也一般都很豪华。又由于在一定的时间内性伙伴是固定的,在*上也就有了相对安全的一些保证。她们无须如其它妓女那样每天都要和一个甚至是几个不同的男人做生意,受着不同方式的折腾,弄得筋疲力尽,倦怠不堪。
“包二奶”者,通常并不想解除或暂时不想解除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他们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总想既不离婚,又几全其“美”。但在婚姻法修改之后,离不离婚,就由不得他们了。婚姻法修改草案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只要合法妻子不愿意原谅他们的不忠实,并且要求离婚,他们便会“鸡飞蛋打”。包“二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提供权力(高、中级领导干部中最多,利用手中之权为“二奶”谋利)、住房、汽车、生活费用等在外养“二奶”,称之为“金屋藏娇”;有的养暗娼,称之为“从良”;有的以秘书、上下级关系、保姆、兄妹等形式,长期保持性关系;有的公开以妻妾共居。
值得注意的是,“包二奶”在当今社会中已非个别现象,总有那么一些道德品行低下的人乐此不疲,争相效仿。有的从秘密交往转为公开同居;有的常年形影相随如同夫妻;有的以此作为炫耀身份、财富的资本。以前“包二奶”的只局限于个体户和私营业主的狭小范围内,现在有少数干部、国有企业管理者也参与其中。“钱”和“权”的作祟,使得某些“成功人士”昏昏然,坠入了道德沦丧的深渊。“包二奶”刚刚出现的时候,被人们视作伤风败俗加以唾骂,怕就怕一旦“包二奶”现象多了,人们便会见怪不怪了。
有人“包二奶”是个人的“私生活”,与他人无关,对社会并无危害,甚至觉得是“生活小节”,无需大惊小怪。有的地方和部门对那些“能人”、“富商”“包二奶”的,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宽容态度,纪检部门不查,司法机关不管,周围的人不问,在客观上给“包二奶”制造了得以存在的氛围。其实,这种做法曲解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和国家的法律,对“包二奶”的人,无论其贡献有多大,都是法律和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包二奶”,这些行为一方面严重危及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影响了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婚姻解体、家庭破裂,同时也诱发了各种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大量非婚生女子的出现不利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甚至还成为了某些党政干部进行贪污受贿等**行为的一大诱因。“包二奶”行为又是一种性乱行为。在现行婚姻法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而在新婚姻法的草案中,第三条第二款增加了新的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当然,从法律意义上讲,“包二奶”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通过法条的新旧对照,我们可以感受到法律对“包二奶”现象的明确态度:反对!婚姻法修改草案第47条还规定:“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胜明说,根据这一条新规定,“包二奶”行为的受害发妻一方可以在离婚时,理直气壮地要求损害赔偿,以弥补“包二奶”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幸和创伤。“包二奶”问题的现状可以简单归纳为四点:1、数量上逐年递增;2、从地域上及主体上讲,范围渐广;3、危害越来越大;4、由地下转为地上,现象渐渐公开化。
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在很多地方,“二奶”现象已成为一道扭曲的社会景观,其不仅破坏着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传统的婚姻伦理道德,鉴于其同时对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戕害,实际上还成为相当多的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甚至是暴力犯罪的直接制造源,其消极影响和社会危害性是相当巨大的。
2000年国庆节期间,一个安徽枞阳籍女青年在其租赁的铜陵市郊区农宅里用菜刀割颈自杀。这个女青年与一个做建材生意的江苏常州人陈某姘居了三年,因陈某迟迟不与原配妻子离婚,她感到生活绝望而寻了短见。惨剧发生后,陈某向死者父母赔偿六万元了断此事。
探究“包二奶”现象抬头的个中缘由,无非是因为一部分人腰包鼓起来之后,具备了做非分之事的经济条件。这些人不是把雄厚的财力用于扩大再生产或造福于社会公益事业,而是“富贵思*”,干起了“金屋藏娇”、包养“二奶”的丑恶勾当。他们这样做的结果,不仅破坏了自己和别人的家庭,殃及无辜的子女,同时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还有一个从外地到铜陵经商的农民,家中已有妻室,他在生意发迹之后,在市区购置两套住房长期包养两个情妇,生了三个子女。后来生意滑坡,分处生活负担过重,遂动起歪念诈骗他人巨额货款,被司法机关逮捕。以上披露的仅仅是因为“包二奶”引发祸端的部分实例。如今人们不难看到,在旧社会里才有的“包二奶”陋习,又重新沉渣泛起,并且呈逐渐增多之势。
更有甚者仗着自己财大气粗,先后“包二奶”达6、7个之多;有的贪官也长期拥有“情人”,并为此大肆鲸吞国家财产……一些人甚至将包二奶视作有钱、有权的象征,乐此不疲。而他们的快乐,却建立在发妻痛苦而屈辱的生活之上。
如果说“情人”是寂寞的产物,那么“二奶”则是财富与权利的寄生虫。女人们为了享受,为了某些利益,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用自身最原始的资源去换取,向这个社会的强势男人:有财富的、有权利的、还有没有钱的但可以为女人节衣省食花钱的男人去换取。包“二奶”的男人,不在权高钱厚,而在于有无此“爱好”。
不会脱的女人永远不能成名、当官、赚钱,这已经成为了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从表面上看,“包二奶”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属于经济开放带来生活开放的一种特殊现象,似乎充其量只能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而不触犯党纪国法。实际上,“包二奶”是已婚者在自己家庭之外,与异性秘密或公开同居,有的还生育了子女,已经形成了另一个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构成了重婚罪。再者,“包二奶”的包者和被包者,无不是以金钱作为交易的,如果缺少“金钱”这个要素,“包二奶”现象也就不复存在,这一点与卖淫嫖娼的性质完全相同,应归于依法打击之列。
人们清楚地看到,“包二奶”现象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少数人的腐朽生活方式,损害了国家改革开放的整体形象,所以无论从精神文明建设,还是维护社会秩序安宁角度来考虑,都有必要认真加以对待。立法机关若能从立法角度上对“二奶”现象有所抑制,则能在实际中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不论什么人“包二奶”的,都按照相关法律予以惩处,这样才能彻底荡涤污泥浊水,从根本上净化社会风气,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沿着健康的道路向前发展。
参考资料:
网文《广东包二奶现象调查》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