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这项年利息为5%的贷款属于较低利率的贷款,当时中国国内银行钱庄的平均利息高达12.5%至14.8%。此条约争取到了有利于中国的让步,同时不致“因为借款而丧失利权”。
清庭刚开始考虑并不把借款合同立即公布,虽盛宣怀有多年的洋务办理经验,对利用外债的利弊能做到较好权衡,但当时中国的一般社会层面甚至包括许多官员并不明了。只从朝庭应对社会危机的角度来看,采取这样的策略未尝不可。但后来迫于压力,这一策略并没能坚持下去,在东风社制造的舆化下,商办公司股票赎买事宜尚未办妥的情况下,清庭就在9月上旬公布了该合同。
《川汉铁路借款合同》从京师先期寄达川、鄂等省,并在社会各个层次引起轩然大波。有人响应的同时,清庭却在刘飞扬控制下的舆化宣传中给众多民众面前也再一次树立了“卖国”形象。
而盛宣怀则坚持认为政策的出台有理有据,于民族于国家有利无弊,朝庭不应退缩。政启则在保皇党少壮派的支持下更进一步坚持了强硬手腕。
但是事件的发展却与政启、朝庭的预期大相径庭——铁路国有政策、四国银行借款合同有导致社会危机的倾向。他们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经济问题在这一危急时刻其实已经不可能停留在纯粹的经济层面,它可能会是一个契机,一个将各种反对力量聚合在一起的重大契机。
在铁路国有上谕下发之后,盛宣怀就成为一些人的攻击对象,这时更成为众矢之的,《大公报》的报道也证实了当时的社会舆论有很强的针对性:“朝庭此次收回干路定为国有,外间多认为系盛宣怀一人鼓动所致。”
但是鄂省等地的路款赎买事宜却得到了较好的办理,并没有演变成类似于四川的武装起事浪潮,其中有着诸多背景因素。
除了清庭对当地铁路赎买政策较为温和之外,也与张之洞任总督期间经营多年有关。对于修筑铁路,张之洞任总督时向来避免当地商民过多插手,而是从当地实情出发,他有着比较通盘的考虑:“鄙人在鄂,筹办路事,从未令商民干预,所以一事权而免纷扰”,他认为:“鄂省风气已开,宁汉铁路利润使鄂民知路利之大。但鄂省兴办洋务众多,资金多投向新兴公司,因此路工未成以前,招股必难踊跃。目前兴此大工,即不愿借两江刘飞扬之势力,如此断非借款不办。盖借整款兴工,五年之内路工必成;匀分拨还,期二十年付清,财政较可舒展。此为最稳妥之办法。”调任军机大臣之后,张之洞更是认识到了“铁路国有”,“除刘飞扬之力外非借款万不能成”,虽然此后张之洞去世,但是其鄂铁路运作手段并没有太大的改变,比较四川,鄂铁路公司所招募的商民资金极为有限,也就使得上谕的发布对鄂省影响不致太大。在铁路国有政策颁布前,湖北铁路的修建也进展较为顺利,汉宜线已全线通车,运营状况也比四川的要好。
但是事态的发展还是超出了盛宣怀的料想,他向政启提出有必要磋商出应付局势的具体办法,但政启并没有重视起来,对盛宣怀说“卿办路已久,必详弊病,应筹万全之策,固结众心以弭祸患”。
很明显,这个时候政启一方面没有充分认识事态的严重性,他还是把事件看作单纯的经济纠纷;另一方面也过于信任了邮传部大臣的办事能力,盛宣怀在官场历练多年,不但洋务政绩卓著,而且有丰富的涉外经验。
新任命的铁路督办大臣康亲王裁方见到川鄂人民反对之力甚巨,也踌躇起来,借口“须会同邮部及政府妥筹善法始能着手办理”而观望不前。
到了10月6日,内阁始召集各部大臣们举行会议,商论应对股民反对干路国有的策略,但并没有磋商出具体办法,“各国务大臣大都不置可否,惟由内阁副总理康有为与邮传大臣互谈多时,亦无相当之解决。”
清庭发出干路收归国有、借债修筑的上谕,按有关章程规定本应事前交由资政院、谘议局两机构议决,本属两院的法定之权。“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民众”是朝庭所宣布的预备立宪的原则。根据1906年的资政院章程,资政院有权讨论全国的预算与收支决算、有关税制和公债的发行事项、修订和废除法律等。
但政启却绕过资政院,只与邮传、度支部进行了沟通,即直接发布了决策上谕,甚至事前没有交由新内阁——皇族内阁进行正式讨论。内阁总理大臣奕劻本对路权收归国有没有异议,但当看到激烈抗议声起,认为内阁没有参与决策,自然对事态发展不负责任。
各省谘议局对事关本省事务的政策制定绕过自身,本就反对,再加上咨议局各议员代表的是本省商民权益,甚至有的议员本人就参与投资,所以更是反对政府的国有政策。比如湖南省抗议运动的主导者力量即省谘议局,在该省谘议局会议上,议员周广询言辞激烈:“盛某违背朝庭谕旨借债修路,为不忠不义之人,置吾湘性命财产于不顾,必舍死力争。”会后谘议局等集合绅学商民一万余人赴抚巡抚衙门恳求代奏收回成命,巡抚杨文鼎为形势所迫,表示愿意代谘议局上奏。对于各省咨议局、绅商的抗议,有学者分析:本不可能成为颠覆政府的倡导者,“其所争取不外当前实际利益与一定的政治权力分配。”
资政院即提出抗议,后来更使用其法定弹劾权,批评抗议浪潮为朝庭政策“暮四朝三”所致,“院章第二十一条据实纠察,请明降谕旨立予严惩祸首盛宣怀”。
所以,不要说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即使在朝庭内部,关于干路收归国有、借债修筑(特别是后者)不但没有消弭歧见,更没有达成共识。朝庭的铁路国有政策导致保路运动的爆发,就使得单纯的朝庭政策问题上升为广泛深入的社会抗议运动,从单纯的经济问题上升为尖锐的政治冲突。
前有铁路国有上谕发布,后有借款合同传来,进一步刺激了商民们的抗议浪潮,更重要的是,他们的结社请愿活动有了法律上的依据,无论是地方官员,还是朝庭都对武力弹压有所忌惮。再加上中央与地方、中央各机构之间不能做到上情下达、及时沟通,也就有可能丧失处理危机的最佳时机,而促使危机一步步升级。
由于其他省份的路款处理相对顺利,整个危机的焦点即集中在巴蜀大地。盛宣怀出面签订的借款合同10月14日才到达成都,按捺已久的川中商民借此找到了向朝庭施压的突破口。民主党等立宪派们原本试图把运动控制在经济范围,但是由于其他因素的存在,局势很快超出了他们的驾驭范围。
第二百三十三章“铁路国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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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庭刚开始考虑并不把借款合同立即公布,虽盛宣怀有多年的洋务办理经验,对利用外债的利弊能做到较好权衡,但当时中国的一般社会层面甚至包括许多官员并不明了。只从朝庭应对社会危机的角度来看,采取这样的策略未尝不可。但后来迫于压力,这一策略并没能坚持下去,在东风社制造的舆化下,商办公司股票赎买事宜尚未办妥的情况下,清庭就在9月上旬公布了该合同。
《川汉铁路借款合同》从京师先期寄达川、鄂等省,并在社会各个层次引起轩然大波。有人响应的同时,清庭却在刘飞扬控制下的舆化宣传中给众多民众面前也再一次树立了“卖国”形象。
而盛宣怀则坚持认为政策的出台有理有据,于民族于国家有利无弊,朝庭不应退缩。政启则在保皇党少壮派的支持下更进一步坚持了强硬手腕。
但是事件的发展却与政启、朝庭的预期大相径庭——铁路国有政策、四国银行借款合同有导致社会危机的倾向。他们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经济问题在这一危急时刻其实已经不可能停留在纯粹的经济层面,它可能会是一个契机,一个将各种反对力量聚合在一起的重大契机。
在铁路国有上谕下发之后,盛宣怀就成为一些人的攻击对象,这时更成为众矢之的,《大公报》的报道也证实了当时的社会舆论有很强的针对性:“朝庭此次收回干路定为国有,外间多认为系盛宣怀一人鼓动所致。”
但是鄂省等地的路款赎买事宜却得到了较好的办理,并没有演变成类似于四川的武装起事浪潮,其中有着诸多背景因素。
除了清庭对当地铁路赎买政策较为温和之外,也与张之洞任总督期间经营多年有关。对于修筑铁路,张之洞任总督时向来避免当地商民过多插手,而是从当地实情出发,他有着比较通盘的考虑:“鄙人在鄂,筹办路事,从未令商民干预,所以一事权而免纷扰”,他认为:“鄂省风气已开,宁汉铁路利润使鄂民知路利之大。但鄂省兴办洋务众多,资金多投向新兴公司,因此路工未成以前,招股必难踊跃。目前兴此大工,即不愿借两江刘飞扬之势力,如此断非借款不办。盖借整款兴工,五年之内路工必成;匀分拨还,期二十年付清,财政较可舒展。此为最稳妥之办法。”调任军机大臣之后,张之洞更是认识到了“铁路国有”,“除刘飞扬之力外非借款万不能成”,虽然此后张之洞去世,但是其鄂铁路运作手段并没有太大的改变,比较四川,鄂铁路公司所招募的商民资金极为有限,也就使得上谕的发布对鄂省影响不致太大。在铁路国有政策颁布前,湖北铁路的修建也进展较为顺利,汉宜线已全线通车,运营状况也比四川的要好。
但是事态的发展还是超出了盛宣怀的料想,他向政启提出有必要磋商出应付局势的具体办法,但政启并没有重视起来,对盛宣怀说“卿办路已久,必详弊病,应筹万全之策,固结众心以弭祸患”。
很明显,这个时候政启一方面没有充分认识事态的严重性,他还是把事件看作单纯的经济纠纷;另一方面也过于信任了邮传部大臣的办事能力,盛宣怀在官场历练多年,不但洋务政绩卓著,而且有丰富的涉外经验。
新任命的铁路督办大臣康亲王裁方见到川鄂人民反对之力甚巨,也踌躇起来,借口“须会同邮部及政府妥筹善法始能着手办理”而观望不前。
到了10月6日,内阁始召集各部大臣们举行会议,商论应对股民反对干路国有的策略,但并没有磋商出具体办法,“各国务大臣大都不置可否,惟由内阁副总理康有为与邮传大臣互谈多时,亦无相当之解决。”
清庭发出干路收归国有、借债修筑的上谕,按有关章程规定本应事前交由资政院、谘议局两机构议决,本属两院的法定之权。“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民众”是朝庭所宣布的预备立宪的原则。根据1906年的资政院章程,资政院有权讨论全国的预算与收支决算、有关税制和公债的发行事项、修订和废除法律等。
但政启却绕过资政院,只与邮传、度支部进行了沟通,即直接发布了决策上谕,甚至事前没有交由新内阁——皇族内阁进行正式讨论。内阁总理大臣奕劻本对路权收归国有没有异议,但当看到激烈抗议声起,认为内阁没有参与决策,自然对事态发展不负责任。
各省谘议局对事关本省事务的政策制定绕过自身,本就反对,再加上咨议局各议员代表的是本省商民权益,甚至有的议员本人就参与投资,所以更是反对政府的国有政策。比如湖南省抗议运动的主导者力量即省谘议局,在该省谘议局会议上,议员周广询言辞激烈:“盛某违背朝庭谕旨借债修路,为不忠不义之人,置吾湘性命财产于不顾,必舍死力争。”会后谘议局等集合绅学商民一万余人赴抚巡抚衙门恳求代奏收回成命,巡抚杨文鼎为形势所迫,表示愿意代谘议局上奏。对于各省咨议局、绅商的抗议,有学者分析:本不可能成为颠覆政府的倡导者,“其所争取不外当前实际利益与一定的政治权力分配。”
资政院即提出抗议,后来更使用其法定弹劾权,批评抗议浪潮为朝庭政策“暮四朝三”所致,“院章第二十一条据实纠察,请明降谕旨立予严惩祸首盛宣怀”。
所以,不要说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即使在朝庭内部,关于干路收归国有、借债修筑(特别是后者)不但没有消弭歧见,更没有达成共识。朝庭的铁路国有政策导致保路运动的爆发,就使得单纯的朝庭政策问题上升为广泛深入的社会抗议运动,从单纯的经济问题上升为尖锐的政治冲突。
前有铁路国有上谕发布,后有借款合同传来,进一步刺激了商民们的抗议浪潮,更重要的是,他们的结社请愿活动有了法律上的依据,无论是地方官员,还是朝庭都对武力弹压有所忌惮。再加上中央与地方、中央各机构之间不能做到上情下达、及时沟通,也就有可能丧失处理危机的最佳时机,而促使危机一步步升级。
由于其他省份的路款处理相对顺利,整个危机的焦点即集中在巴蜀大地。盛宣怀出面签订的借款合同10月14日才到达成都,按捺已久的川中商民借此找到了向朝庭施压的突破口。民主党等立宪派们原本试图把运动控制在经济范围,但是由于其他因素的存在,局势很快超出了他们的驾驭范围。
第二百三十三章“铁路国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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