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萧丙炎在1906年的一份奏折中就痛陈道:“臣闻各省办理地方自治,督抚委其责于州县,州县复委其责于乡绅,乡绅中公正廉明之士,往往视为畏途,而劣监刁生,运动投票得为职员及议员与董事者,转居多数。以此多数刁生劣监,平日不谙自治章程,不识自治原理,一旦逞其鱼肉乡民之故技,以之办理自治,或急于进行而失之操切,或拘于表面而失之铺张,或假借公威为欺辱私人之计,或巧立名目为侵蚀肥己之谋,甚者勾通衙役胥差,交结地方长官,藉端牟利,朋比为奸。”
而一旦民变发生,地方当局或者欺瞒上级,谎报军情,或者处理不当酿成血案,致使民变愈演愈烈。
如四川达县乡民,请求罢免苛捐,尽去浮收,革除劣绅。知县佯称十日内将积弊消除,乡民欢欣而散。而地方当局旋调兵镇压,从而激发大规模反抗。对于这一点,朝庭内部不少官员都看得十分清楚,新疆道监察御史陈善同在纠参广西马山县县令时便曾指出:“以兵力济其贪暴,激之使众怒愈不能平,驱之使民党愈不可解,而其祸始大。”
随着矛盾的激化,清庭也感觉到了空前的压力,在1906年2月,朝廷颁发谕旨,要求各地方官员慎重解决骚乱。
各省举行新政,就地方筹款,如学堂巡警诸务,原以本地方之财用,办本地方之公益。一省之中,经济状况参差不齐,风气也不同,全在于地方官员能够因地制宜,量力办事。涉及财税的新政举措,应该提前多加宣传,使百姓明确政策目的,还要选取名望好的绅士,并且严加督察。人们的反抗和谣言自然无从生起。在实施过程中,碰到阻挠,应该惩治最严重者,一两人既可,万不能激起公愤。地方官开明果断,还发生骚乱——这样的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乃闻不肖州县,平时上下隔绝,于行政筹款等事,不加体察,委之地方绅董。······挟私自肥。百姓以为厉己,则怨窦丛生,驯至布散谣言,酿成事变。”
从1904年到1906年9月两年多的时间里,直接针对地方自治的骚乱事件就遍布全国15个省区。其中湖广37起,两方向15起,陕甘12起,两江3起,东北3起······许多调查员、办事员、自治会董事被殴打,自治局被捣毁。有的骚乱甚至波及周边省份。新政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他们不但没有感受到新鲜事物所带来的兴奋和益处,反而被索取太多的财富和资源。
但是局势还是在进一步失控。贵州官员惊报:“饥民为会匪煽动,聚众抢掠,其势渐及燎原”;四川地方官上报朝廷:“盗风增剧,将酿巨乱。”两广总督提醒朝廷:“人心思乱,处处有一触即发之机。”
这些清政府官僚口中的“会匪”,即在刘飞扬的暗中支持下日渐浮上水面的国民党革命力量。在危机时代,革命派与民变的结合将成为一股不可抵挡的巨大力量。
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改革引起的利益格局变动而引起的利益分配矛盾与冲突,由于改革中出现的社会脱序、通货膨胀、人口爆炸、流民、失业等社会问题,都必然会引起不同地区、阶层、利益集团与个人,带着不同的政治诉求而力求进入政治场所,各自谋求不同的乃至相互冲突的利益。所有这些诉求,从道德意义上来说,可能都具有合理性,但在改革初始阶段,一个社会所能提供的物质条件和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水平,都远远不足以满足上述种种需求。这种人们政治诉求的高水平与客观条件的低水平之间的矛盾,以及由于这些诉求一时得不到满足而产生的心理挫折感,在政治层面上,势必会引起剧烈的政治参与涌动。这种参与压力与某种西化的意识形态相结合,便会出现以激进主义为特点的“政治参与爆炸”与政局动荡,并进而可能形成社会不稳定、权威流失与失控、与参与爆炸之间的恶性循环。
一方面笃信宪政救国的人们试图与现行政府合作,切实进行政治变革,实行立宪政治,警告大众“不变则亡”;另一方面中下层群众因为自身利益受损,极力反对新政。更复杂的事情在于,在二者之外,还有第三股力量,刘飞扬系的人民力量党和暗中的国民党等革命派,革命派认为社会不仅要变,而且还要促成翻天覆地的变化,以期建成比美国政体还要科学的中国政体。虽然反对的理由并不相同,但是中下层的民众和革命派这两种反对力量极其容易发生合流。这就使处于社会中间的立宪派不得不面临数倍于己的反对力量。
总的来看,下层人民对新政的抵触并不能单单理解为抵触变革,更大的原因在于长期造成的官民隔膜、官民对立局面不能得到有效改观,朝野双方的互不信任、互相猜疑随着新政的推行反而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与此同时,两者又缺乏对话机制,也没有基本的民权救济渠道,在情绪化的民意浪潮中,双方的割裂只能越来越大,立宪派官员们在设计改革方案时的谨小慎微,又反过来促使革命党人赢得了更多的信众。
在人类历史上,大凡变革,尤其是政治改革,如果设计精当,操作合理,该民族、该政体即可获得一次革除顽疾、重获新生、脱胎换骨的机会;反之,若不能充分调动诸多积极因素,赢得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则事与愿违,所取得的有限改革成果也会付之东流,甚至成为现行政体的反对力量;改革惠及不到或因改革受到损害的阶层的不满情绪则呈几何级增长,一旦时机成熟,一切隐藏的矛盾和怨愤会在一瞬间爆发出来。待到各阶层情绪失控,统治权威尽失,则意味着该政体陷入崩溃。就像医治身患重症者,一个医术不甚高明的医生不仅不能使其康复,反而会诱发出一系列综合症状,加速生命体的终结。
第二百二十九章新政综合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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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旦民变发生,地方当局或者欺瞒上级,谎报军情,或者处理不当酿成血案,致使民变愈演愈烈。
如四川达县乡民,请求罢免苛捐,尽去浮收,革除劣绅。知县佯称十日内将积弊消除,乡民欢欣而散。而地方当局旋调兵镇压,从而激发大规模反抗。对于这一点,朝庭内部不少官员都看得十分清楚,新疆道监察御史陈善同在纠参广西马山县县令时便曾指出:“以兵力济其贪暴,激之使众怒愈不能平,驱之使民党愈不可解,而其祸始大。”
随着矛盾的激化,清庭也感觉到了空前的压力,在1906年2月,朝廷颁发谕旨,要求各地方官员慎重解决骚乱。
各省举行新政,就地方筹款,如学堂巡警诸务,原以本地方之财用,办本地方之公益。一省之中,经济状况参差不齐,风气也不同,全在于地方官员能够因地制宜,量力办事。涉及财税的新政举措,应该提前多加宣传,使百姓明确政策目的,还要选取名望好的绅士,并且严加督察。人们的反抗和谣言自然无从生起。在实施过程中,碰到阻挠,应该惩治最严重者,一两人既可,万不能激起公愤。地方官开明果断,还发生骚乱——这样的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乃闻不肖州县,平时上下隔绝,于行政筹款等事,不加体察,委之地方绅董。······挟私自肥。百姓以为厉己,则怨窦丛生,驯至布散谣言,酿成事变。”
从1904年到1906年9月两年多的时间里,直接针对地方自治的骚乱事件就遍布全国15个省区。其中湖广37起,两方向15起,陕甘12起,两江3起,东北3起······许多调查员、办事员、自治会董事被殴打,自治局被捣毁。有的骚乱甚至波及周边省份。新政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他们不但没有感受到新鲜事物所带来的兴奋和益处,反而被索取太多的财富和资源。
但是局势还是在进一步失控。贵州官员惊报:“饥民为会匪煽动,聚众抢掠,其势渐及燎原”;四川地方官上报朝廷:“盗风增剧,将酿巨乱。”两广总督提醒朝廷:“人心思乱,处处有一触即发之机。”
这些清政府官僚口中的“会匪”,即在刘飞扬的暗中支持下日渐浮上水面的国民党革命力量。在危机时代,革命派与民变的结合将成为一股不可抵挡的巨大力量。
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改革引起的利益格局变动而引起的利益分配矛盾与冲突,由于改革中出现的社会脱序、通货膨胀、人口爆炸、流民、失业等社会问题,都必然会引起不同地区、阶层、利益集团与个人,带着不同的政治诉求而力求进入政治场所,各自谋求不同的乃至相互冲突的利益。所有这些诉求,从道德意义上来说,可能都具有合理性,但在改革初始阶段,一个社会所能提供的物质条件和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水平,都远远不足以满足上述种种需求。这种人们政治诉求的高水平与客观条件的低水平之间的矛盾,以及由于这些诉求一时得不到满足而产生的心理挫折感,在政治层面上,势必会引起剧烈的政治参与涌动。这种参与压力与某种西化的意识形态相结合,便会出现以激进主义为特点的“政治参与爆炸”与政局动荡,并进而可能形成社会不稳定、权威流失与失控、与参与爆炸之间的恶性循环。
一方面笃信宪政救国的人们试图与现行政府合作,切实进行政治变革,实行立宪政治,警告大众“不变则亡”;另一方面中下层群众因为自身利益受损,极力反对新政。更复杂的事情在于,在二者之外,还有第三股力量,刘飞扬系的人民力量党和暗中的国民党等革命派,革命派认为社会不仅要变,而且还要促成翻天覆地的变化,以期建成比美国政体还要科学的中国政体。虽然反对的理由并不相同,但是中下层的民众和革命派这两种反对力量极其容易发生合流。这就使处于社会中间的立宪派不得不面临数倍于己的反对力量。
总的来看,下层人民对新政的抵触并不能单单理解为抵触变革,更大的原因在于长期造成的官民隔膜、官民对立局面不能得到有效改观,朝野双方的互不信任、互相猜疑随着新政的推行反而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与此同时,两者又缺乏对话机制,也没有基本的民权救济渠道,在情绪化的民意浪潮中,双方的割裂只能越来越大,立宪派官员们在设计改革方案时的谨小慎微,又反过来促使革命党人赢得了更多的信众。
在人类历史上,大凡变革,尤其是政治改革,如果设计精当,操作合理,该民族、该政体即可获得一次革除顽疾、重获新生、脱胎换骨的机会;反之,若不能充分调动诸多积极因素,赢得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则事与愿违,所取得的有限改革成果也会付之东流,甚至成为现行政体的反对力量;改革惠及不到或因改革受到损害的阶层的不满情绪则呈几何级增长,一旦时机成熟,一切隐藏的矛盾和怨愤会在一瞬间爆发出来。待到各阶层情绪失控,统治权威尽失,则意味着该政体陷入崩溃。就像医治身患重症者,一个医术不甚高明的医生不仅不能使其康复,反而会诱发出一系列综合症状,加速生命体的终结。
第二百二十九章新政综合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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