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体现经济自由的市场经济体系外,朝庭原来实行的是三权合一的**体制。经济自由的发展,要求司法独立,并且法律必须与国际接轨。经济自由本来就是国际性的;不按照国际标准逐步建立符合要求的法律和司法体系,经济无法正常运作。再加上洋人动辄以大清帝国的法律和司法不人道、忽视人权为治外法权存在的理由,成了改良派人士一大心病。要维护司法主权,废除治外法权,也不能不改革法律体系,建立独立的与国际接轨的司法制度。
至1898年11月,光绪下诏继续变法。翌年3月13日,一道“上谕”下达:“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中国法律现代化由此起步。

1899年起,《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等先后出台。其中,最重大的是三个总结性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新政”在短短的两年就见到起效,在经济上,“新政”期间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有了明显发展。三年间,除两江和台湾外的设厂数目与投资总额都大大地超过了前代。在1895至1898年的民族工业,新设厂投资万元以上者55家,年均14家;而1899至1901年间,新设厂投资万元以上者576家,年均192家,是前者的14倍。

这种发展还表现在矿业上,1899至1901年新建矿48家,超过了以前任何时期。此外,交通、商业、金融等都有了较明显的发展。在农业上,由于土地面积的增加,促进了农作物产量的增长;而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知识的传入,则表明中国农业生产也带有现代的色彩。

在政治上,朝庭的中央机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政”前,朝庭基本上还是封建的政权机构。在“新政”期间,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表现在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以及设立商部、练兵处、巡警部、学部等;还表现在1900年11月重新更定官制,除内阁、军机处仍旧外,新设立或改名称的有:外务部、学部、民政部、度支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海军部、军咨府。到此,清庭虽然仍是半新半旧的,但这毕竟是清朝政权机构迈入现代时期的开始。

第三,在军事上,军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于刘飞扬大力清末编练新军,虽然没能完成全国60万的新军,但在两江、闽浙、华北等地建立了八个军,共三十一个师,近40万的新军。

第四,在思想文化上,通过“新政”,在这方面的变化是十分突出的。其一,结束了科举制度的历史。其二,出现了办学热潮。由于朝庭号召办学,又公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加上废除科举制度,于是新式学堂如雨后春笋,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其三,由于朝庭的号令及地方官和个人的努力,很快地出现了留学的热潮。1899至1901年间,仅留美学生就多达8000余人,这同“新政”前比较,增长了100多倍。其四,政治思想也有所变化。随着“预备立宪”的开展,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人的努力,再加上刘飞扬暗中的支持,西方资产阶级某些思想得到了一定的传播,在中国封建**思想体系中透进了一线民主的霞光

第五,在阶级关系上,“新政”其间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力量有了明显地增长,特别是这时,民族资本的中小企业大量涌现,使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中下层的力量有了明显地壮大。与此同时,中国工人阶级的队伍,也由甲午战前的70万人左右,增长到1901年的266万多人。

重大的变化也带来了,对中央最高权力机构的变革的呼声。1901年10月,梁启超在《时务报》大声疾呼:“以今日之势,非大举政界而改革之,不足以变法之再续行。”

但是政治改革是一项极为复杂、艰难的事业,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政局的混乱甚至政权的崩溃,对于由传统君主政体向现代民主政体过渡的变革,由于变化幅度巨大,其操控难度就更大。

英国的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改革者必须比革命者具备更高超的政治技巧。……一个成功的革命者无须是政治巨匠;而一个成功的改革者则必是一流的政治家。”

光绪和改良派本想让刘飞扬来出来带领改革,但刘飞扬早已属意革命,因此他不愿接手。而中国还有一个差强的人选——李鸿章,他虽然对改革不熟悉,但是他的国内的最大威望,如果领导改革还是颇为人信服的。可不想李鸿章在1901年9月病逝,淮系立时成一盘散沙,刘飞扬借机开始收编淮系。

这样,光绪只得让能说会道,有一脑的空想却无干实事的本领的康有为出来主持改革。

1901年10月22日,清廷颁发了仿行立宪的上谕,确立预备立宪为基本国策,并决定从改革官制入手,以为立宪的基础。这是一个震动中外的大举措,宣布了国家由此正式进入预备立宪的实际操作阶段,即由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政治制度过渡的新时期,标志着中国政治制度开始近代化。

立宪前的准备工作之艰巨,非一朝一夕所能蹴成,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改革,包括司法改革、教育改革;二是设立议会;三是实行地方自治。

在仿行立宪的光绪“上谕”中说道:“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涂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

改良派开始为了他们梦想中的君主立宪制,进行立宪改革。

第二百零九章“短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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