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圈里极为知名,甚至上了春晚的漫画作者,夏达在漫画圈里的知名度无疑是顶尖的那种,夏天岛也一直把她当成招牌,每当旗下有新作者、甚至是其他大神作者疑惑签约合同的内容时,夏天岛就能理直气壮地回复“夏达都是签这样的约,你还有什么不放心的”?
知名度高、娃娃脸、气质娴静,夏达无疑符合许多人心里的漫画偶像,就像漫画中走出的女孩一样,为夏天岛不知带去了多少名气与利益。
但夏天岛,却是把这份贡献,甚至是所有作者的贡献,只当成了自己赚钱的工具!
夏天岛的创始人叫姚飞拉,一个中年男人,曾经也是一名漫画作者,也曾受到圈里无良公司的坑骗,自己的作品被人骗去,最后自费花了10万块,这才赎回版权。
这样的经历,让所有作者都相信,他是与自己一样的作者出身,知道漫画作者的辛苦与难处,他本人也不曾一次地声明:“现在骗子太多了,我会帮你们把关,不会让你们也遇到这种事。”
听起来,就像是一个传奇,一个出身草根,发达后帮助草根的故事。
可是……
现实使人无奈,权利使人残酷,昔日被坑骗过的姚飞拉,自己创建夏天岛后,却是以更加残酷的手段与合约,坑骗作者。
按网文圈的话说,作为一个业知知名的“大神级作者”,你能相信你与平台签约,能够10年收不到任何聘雇工资与签约金吗?
你能想象一个如此出名的作者,竟然签着与新人一样的合约,其收入全部来自于作品刊载平台给出的稿费,版税,以及作品授权金吗?
这对一个普通作者来说是正常的,因为普通作者的收入基本上都是源于稿费。
但像“唐家三少”这样的大神级作家,这样的情况未免就太过荒谬,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人气、创作的作品,最大头的收入却是被公司全部拿走,这对于任何行业来说,都是件很不可思议的事情。
等于说,封死了一个作者上升的渠道,你再出名、再努力,也是与新人一样!
但这样的事情,就这么发生了!
漫画作者,比着网文作者维权更难,签订的合约简直就是卖身契,但人微言轻,不签不行!
……
这样说有些空,随便举两个关于合约的例子吧!
比如说,夏天岛与某些公司签合约时,夏天岛工作室还让夏达签一份补充协约:如果我方违约,作者要负责赔偿数千万!
何其可笑!
所有的版权都归属夏天岛,所有的操作都由夏天岛控制,作者没有一点对自己作者的拥有权、控制权,这样的情况下,夏天岛违约,反而要让作者赔偿数千万?!
如此牛B的合约,是哪个牛人想出来的?!
再比如说,在夏天岛《作者确认函》里的第2项规定里,作者除了拥有自己作品的“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这两个权利以外,“其他全部著作权都归夏天岛”!
在这个合约里,很“通情达理”地详细解释了一下:“且该作品的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和分发许可权等,均属于夏天岛,夏天岛有权利自行处理该作品,不需另行经过作者同意或签字!”
而在第3项规定里,就更让人说不出话了:“作者确认第三方作品进行的任何合作、商业活动过程中,无需向作者支付任何费用,作者已经从夏天岛的合作中获得足够的收入!”
所有的权利归属夏天岛,所有的收入归属夏天岛!
甚至于在随后的条款里,还要求作者无论任何情况下都要“在公众舆论中维护夏天岛”,“不能发出不恰当的言论”,一旦有所违反,就要赔偿各方面的损失!
林牧听到这些内容时,简直无法相信自己的耳朵,天底下还有这样的无耻之人??!!
如此霸王条款,如果说是数种签约中的一种,比如说“分成、买断”之类中的一种,那还正常。
分成适合那些成绩好的作品,网文圈的A签就是这样,作者拥有相关的版权,但平日的收入全靠读者订阅、打赏。
买断大部分是些成绩不好、或者对自己没信心的作者,比如说当初《鬼吹灯》就是买断,网站只要向作者支付“千字多少钱”的稿费,那这作品的全部版权,就都归属于网站,类似于网站在一堆假古董里淘真货,是双方自愿的合约。
但夏天岛明显不是这样,颇有点类似于娱乐圈“你接受潜规则不一定成名,但你想进这一行赚钱,就一定要接受潜规则”的意思,一个弱小的作者面对这样的条约时,有什么反抗的余地?
如果不签,即使新作品之前与平台谈妥,夏天岛也不会允许其上线连载,无法连载就意味着没有收入,心血之作也就被雪藏……
有人可能会问:这样的霸王条款,不是违反法律吗?
违反法律的话,不就是无效的吗?
且不说强权面对弱势群体时,会不会讲道理,就说这份《作者确认函》,经过律师的确认,除了第七条限制作者言行的条款,存在对作者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外,其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虽然这份条款让作者处于极度不利的地位,但它……仍旧是合法的!
就像杨永信一样,所有人都知道他的暴行,所有人都知道他在摧残人性,但他……仍旧是合法的!
合法!
在夏天岛的作者确认函上,所有能够给作者带来收入的著作财产权,都转让给了夏天岛,作者只保留了著作人身权。不仅如此,任何第三方的合作和商业活动,夏天岛都“无需向作者支付任何费用”。
在这样的条款之下,夏天岛掌握了大量的知名漫画版权,也正是因为这些知名版权,其估值才能达到5个亿之多!
更让林牧愤怒的,是连自己,都成了对方的敛财工具!
知名度高、娃娃脸、气质娴静,夏达无疑符合许多人心里的漫画偶像,就像漫画中走出的女孩一样,为夏天岛不知带去了多少名气与利益。
但夏天岛,却是把这份贡献,甚至是所有作者的贡献,只当成了自己赚钱的工具!
夏天岛的创始人叫姚飞拉,一个中年男人,曾经也是一名漫画作者,也曾受到圈里无良公司的坑骗,自己的作品被人骗去,最后自费花了10万块,这才赎回版权。
这样的经历,让所有作者都相信,他是与自己一样的作者出身,知道漫画作者的辛苦与难处,他本人也不曾一次地声明:“现在骗子太多了,我会帮你们把关,不会让你们也遇到这种事。”
听起来,就像是一个传奇,一个出身草根,发达后帮助草根的故事。
可是……
现实使人无奈,权利使人残酷,昔日被坑骗过的姚飞拉,自己创建夏天岛后,却是以更加残酷的手段与合约,坑骗作者。
按网文圈的话说,作为一个业知知名的“大神级作者”,你能相信你与平台签约,能够10年收不到任何聘雇工资与签约金吗?
你能想象一个如此出名的作者,竟然签着与新人一样的合约,其收入全部来自于作品刊载平台给出的稿费,版税,以及作品授权金吗?
这对一个普通作者来说是正常的,因为普通作者的收入基本上都是源于稿费。
但像“唐家三少”这样的大神级作家,这样的情况未免就太过荒谬,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人气、创作的作品,最大头的收入却是被公司全部拿走,这对于任何行业来说,都是件很不可思议的事情。
等于说,封死了一个作者上升的渠道,你再出名、再努力,也是与新人一样!
但这样的事情,就这么发生了!
漫画作者,比着网文作者维权更难,签订的合约简直就是卖身契,但人微言轻,不签不行!
……
这样说有些空,随便举两个关于合约的例子吧!
比如说,夏天岛与某些公司签合约时,夏天岛工作室还让夏达签一份补充协约:如果我方违约,作者要负责赔偿数千万!
何其可笑!
所有的版权都归属夏天岛,所有的操作都由夏天岛控制,作者没有一点对自己作者的拥有权、控制权,这样的情况下,夏天岛违约,反而要让作者赔偿数千万?!
如此牛B的合约,是哪个牛人想出来的?!
再比如说,在夏天岛《作者确认函》里的第2项规定里,作者除了拥有自己作品的“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这两个权利以外,“其他全部著作权都归夏天岛”!
在这个合约里,很“通情达理”地详细解释了一下:“且该作品的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和分发许可权等,均属于夏天岛,夏天岛有权利自行处理该作品,不需另行经过作者同意或签字!”
而在第3项规定里,就更让人说不出话了:“作者确认第三方作品进行的任何合作、商业活动过程中,无需向作者支付任何费用,作者已经从夏天岛的合作中获得足够的收入!”
所有的权利归属夏天岛,所有的收入归属夏天岛!
甚至于在随后的条款里,还要求作者无论任何情况下都要“在公众舆论中维护夏天岛”,“不能发出不恰当的言论”,一旦有所违反,就要赔偿各方面的损失!
林牧听到这些内容时,简直无法相信自己的耳朵,天底下还有这样的无耻之人??!!
如此霸王条款,如果说是数种签约中的一种,比如说“分成、买断”之类中的一种,那还正常。
分成适合那些成绩好的作品,网文圈的A签就是这样,作者拥有相关的版权,但平日的收入全靠读者订阅、打赏。
买断大部分是些成绩不好、或者对自己没信心的作者,比如说当初《鬼吹灯》就是买断,网站只要向作者支付“千字多少钱”的稿费,那这作品的全部版权,就都归属于网站,类似于网站在一堆假古董里淘真货,是双方自愿的合约。
但夏天岛明显不是这样,颇有点类似于娱乐圈“你接受潜规则不一定成名,但你想进这一行赚钱,就一定要接受潜规则”的意思,一个弱小的作者面对这样的条约时,有什么反抗的余地?
如果不签,即使新作品之前与平台谈妥,夏天岛也不会允许其上线连载,无法连载就意味着没有收入,心血之作也就被雪藏……
有人可能会问:这样的霸王条款,不是违反法律吗?
违反法律的话,不就是无效的吗?
且不说强权面对弱势群体时,会不会讲道理,就说这份《作者确认函》,经过律师的确认,除了第七条限制作者言行的条款,存在对作者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外,其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虽然这份条款让作者处于极度不利的地位,但它……仍旧是合法的!
就像杨永信一样,所有人都知道他的暴行,所有人都知道他在摧残人性,但他……仍旧是合法的!
合法!
在夏天岛的作者确认函上,所有能够给作者带来收入的著作财产权,都转让给了夏天岛,作者只保留了著作人身权。不仅如此,任何第三方的合作和商业活动,夏天岛都“无需向作者支付任何费用”。
在这样的条款之下,夏天岛掌握了大量的知名漫画版权,也正是因为这些知名版权,其估值才能达到5个亿之多!
更让林牧愤怒的,是连自己,都成了对方的敛财工具!